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2號):
第三條 “項目單位在組織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征詢相關群眾意見,查找并列出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建議。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
第五條 “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指定的評估主體組織對項目單位做出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開展評估論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分析判斷并確定風險等級,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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