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為現階段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各地區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土壤環境質量安全,而制定的自查整改行動。
執行主體:建設項目單位或第三方咨詢機構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是以環保部門為指示,對企業進行的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與自查整改。其需要落實:
(1)分析環境影響評價與實際現狀中所存在可能影響到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物質及污染途徑。
(2)訂制符合企業自身的可行性治理整改措施,并制定與企業相符的常期與定期土壤、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
(3)建立臺帳,實時記錄實施過程存在的問題與防治措施,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治理及時調整。
需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項目:地方政府文件確定的重點監管企業、地方政府部門推薦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企業及自身滿足相關隱患排查要求(對土壤與地下水有較大污染隱患)的企業。
企業在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區域、設備以及檢查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儲罐區域、廢棄物存放區域、廢水處理站、化學品物流運輸等幾個方面。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推進土壤重點監管企業隱患排查、整改及自行監測工作的通知》、《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暫行)》。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流程:
企業可通過自身或通過地方生態環境局網站公布的推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資質公司進行合作,簽訂合同,組建企業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小組;
(2)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環評與實際工藝、污染項差異、環保措施、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3)根據書面材料與現場實際踏勘統計進行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隱患的排查與確定,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期限;
(4)將編制好的土壤污染隱患與整改報告交由環保部門、專家審核,形成最終定稿。
(5)根據整改條例進行整改確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形成常期、定期監測體系、臺帳體系,
(6)根據自行監測方案進行實際現狀監測。
(7)結合監測數據形成自行監測報告,對現有企業生產情況進行結論分析,形成有效的現狀污染情況說明依據。為環保部門備案、審查土壤污染隱患提供可靠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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