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檢測是指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所進行的檢測。適用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等。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詳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
檢測周期與頻次:
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時進行,化學因素現場連續采樣3個工作日,物理因素現場至少測量1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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