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79號令修訂)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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